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鄰居長期大聲播放音樂,大聲笑鬧,其他住戶不堪其擾,可以強制他
搬走嗎?



相信很多人都遇過長期製造噪音的鄰居,不但夜間讓人無法入眠,日
間也
讓人無法專心,對其他住戶而言實是苦不堪言,居住安寧受損,
嚴重者還
會造成鄰居的精神疾病。
 
那麼,當溝通未果時,住戶們是否可以集合起來要求該位製造噪音的
鄰居遷離社區呢?

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,訴請強制遷離 

先看看法律怎麼規定的,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:
住戶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,
於三個月內仍
未改善者,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
會議之決議,訴請法
院強制其遷離:...三、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
重大者。
」又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:「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、
排放各種污染物、惡臭物質或發生
喧囂、振動及 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

可以知道,當社區「規約」也約定住戶不得破壞社區安寧時,管委會
應先敦促該製造噪音的住戶改善,若該住戶3個月內仍未改善,才能
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向法院訴請該住戶搬離社區。
 
至於聲音需達到多少分貝以上才叫噪音呢?其實分貝數只是法院參酌
的要素之一,當很多住戶都不斷反應噪音惱人時,即便該住戶製造的
聲響在噪音管制法的標準值內,仍會被認定過於喧囂,已侵害社區的
安寧。
 
法院實務有關製造噪音而被強制遷離的案例不多,有成功也有失敗的
,那些訴請住戶強制遷離失敗的案例,原因在於未按照公寓大廈管理
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,也就是沒有先要求該住戶改善,就直
接作成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請該住戶遷離,因而程序上不符法律
規定。
 
畢竟,該住戶當初也是合法購入房子的,強制該住戶遷離是對其權利
影響非常重大的法律效果,因此法律才希望住戶間彼此先溝通協商。
或是,可先由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5項報請主管機關,
由主管機關對該住戶處罰鍰,以連續處罰的方式促其改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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