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東為何要求對同一間房屋簽訂兩份金額不同的租約?
房東給了一份「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」,可以簽嗎?
當你遇到房東要求簽兩份租約時,就得留意了,因為房東極可能打算
以租金較低的那份租約做為報稅之用,可謂八九不離十。
這就是逃漏稅。
房東的行為構成逃漏稅捐罪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,若房客
知情,會構成幫助犯
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:「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
稅捐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
金。」因此房東一旦將租金較低的那份租約拿來做報稅之用,就會觸
犯本條詐術逃漏稅捐罪。同時,因為房東實際上是收受較高的租金,
卻以租金低的租約申報,將損害稅捐機關課徵的正確性,房東同時會
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。
至於房客,若明知房東就是要拿租金低的租約報稅,心裡想說:「幫
個忙無妨」而簽名蓋章,這時候房客便觸犯了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
項之罪:「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,處三年以
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。」也就是說,這時房
客成了房東逃漏稅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幫助犯。
接著看看另一種情形。
有天房東又動了歪腦筋,拿出一張財政部網頁下載來的「設籍人無租
賃關係申明書」要求房客簽名,這擺明又是想逃漏稅,因為這份文件
的目的,就是向國稅局說明自己與屋主間並無租賃關係,也因此沒有
租金的給付。
依照前面說明,誠實報稅是國民的義務,租金多少就據實填寫、有無
租賃關係也據實說明,否則,房客明知房東要逃稅,但心裡想說:「
幫個忙好了!畢竟房東給我優惠的租金」,這個心軟的瞬間呢,會導
致房東拿了虛偽的申明書報稅,因而觸犯逃漏稅捐罪與使公務員登載
不實罪,同時,房客也構成前面提及的逃漏稅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
的幫助犯。
從前面的說明可以知道,對租屋者而言,無論是要租房子來營業,或
是純作為住宿之用,當房東要求簽立租金相異的租約或不符租賃實情
的文件(例如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)時,千萬不要漫不在乎、認
為幫個小忙是做人的道理,這個時候心軟與無所謂會遭致刑事責任的
,房客真的不可不留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