買到漏水屋怎麼辦?

沒有漏水,卻有滲水、壁癌,怎麼辦?

 

在賣賣方雙均未透過房仲業者處理買賣事宜的情況下,買方買到漏水

屋時,對於財產損害的部分,原則上可以這麼做:

(一)減少價金

參酌一般的房屋交易習慣,購屋者期待的都是買到一個毫無漏水之虞

的房子,所以房屋漏水、滲水,都會構成通常效用的瑕疵,可以主張

民法第359條瑕疵擔保請求權,請求賣方減少價金。

 

那麼接下來的問題是,可以請求減少多少價金呢? 

一般而言,法院內上演的劇情是會請土木技師公會或結構技師公會鑑

定,確認修繕費用的數額,再以修繕費作為減少價金的數額。或是,

請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因漏水導致的價格差異,並以此作為減少價金的

基礎。

 

(二)交易性貶值之損害賠償

有些房屋的漏水狀況會嚴重到影響房子的市價,例如漏到有如室內瀑

布、大面積壁癌、牆面崩裂等,此時如果有不動產估價師的估價報

告,計算出「交易性貶值」或「交易價值之減損」的數額時,法院也

會把這個因嚴重滲漏水所減少的價值算入減少價金的數額內。

 

要提醒的是,最慢最慢,交屋後若已超過5年,依民法第365條,將無

法行使減少價金的權利。

 

(三)請求損害賠償

若不選擇減少價金,也可以選擇請求損害賠償。亦即,若是賣方在現

況說明書上勾選無漏水,會被認為賣方已保證房屋不會漏水,而民法

第360條有規定:「買賣之物,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,買受人得

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,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;出賣人故意

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。」所以買方可以向賣方請求賠償修繕費或交

易性貶值。

 

最後有個小叮嚀,請了師傅解決漏水問題時,記得要求師父提供保固

,畢竟漏水問題往往不是一次性的施工可以解決,常常需要師傅再來

修繕抓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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