練樂器的時候,加裝隔音窗、吸音綿,就不會被罰嗎?
產生的分貝在噪音管制法管制標準範圍內,就不會被罰嗎?
我國對於聲音的行政管制,除了噪音管制法作為法源之外,其實還有
社會秩序維護法。
一般人容易產生的誤解是,以為只要是噪音問題找環保局就好了,但
其實,噪音管制法管制的重點是娛樂場所、營業場所、工廠等具有營
業行為或產生特定音源的對象,這點從噪音管制法第6條即知:「製
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,由警察
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。」
分貝只是參考要素,有無妨害生活安寧才是重點
所以,環保局不處理的近鄰噪音(人或動物的聲音)就由警察機關依
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,所依據的條文就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
款:「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:…三、製
造噪音或深夜喧嘩,妨害公眾安寧者。」其保護的利益是公眾安寧、
生活安寧。法院實務都認為只要證據顯示鄰居(通常就是檢舉人)的
「生活安寧」受到侵擾,即便裝設了吸音綿、隔音窗、窗簾等阻絕聲
音的設施,使練習樂器產生的分貝低於噪音管制標準,仍然會被警察
機關裁罰。所以可以從法院的裁定中看到許多樂器行、音樂教室、音
樂系學生、音樂老師、音樂家、業餘音樂愛好者受罰,實務上只有極
少數案例能異議成功。
最近就有一則新聞<在家吹法國號吃紅單1500 法官判免罰>,裡頭的
受裁罰人,雖然吹奏法國號的音量不高,且符合新北市的公告,未於
晚上10點到早上8點於噪音管制區內吹奏樂器,但仍被警察機關依向
來的做法裁罰。受裁罰人向法院聲明異議後,法院認為不能僅因只有
兩戶說影響生活案寧,就構成對公眾安寧的妨害,依此撤銷警方處分
。可以說這與其他幾件異議成功的案例相同,法院都對「公眾安寧的
妨害」採取嚴格且實質認定的立場,不能僅憑1、2人的說法,就認為
公眾安寧受到妨害。
一方耳裡是美妙旋律,在他方耳裡可能卻是不協調的噪音。似乎可以
說,與鄰居打好關係比隔音設施的安裝更重要。而鄰居們,說不定從
周遭傳來的聲音其實極其美妙,也請別這麼快就檢舉以音樂為志業的
人們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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