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沒有住一起的情侶可以聲請家暴保護令嗎?

將來分手後對方持續來騷擾我,也能聲請保護令嗎?

雙方只是床伴的關係,也能聲請保護令嗎?

 

 

或許很多人會好奇,男女朋友及同性伴侶,又還沒結婚,尚未組成

家庭,這樣會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適用嗎?答案是有的!但有一個

限制,這個限制就是男女朋友或同性伴與必須有同居的事實才行。

但這是在105年2月4日之前的狀況。

 

在舊法時代,沒同居的情侶間一旦有暴力或騷擾等行為,受害的一

方是無聲請家暴保護令的。一樣都是情人,住一起被打的才能聲

請保護令,沒住一起被打的卻不行,有那麼一點不公平。並不是沒

住一起就不會被打啊!還好,105年2月4日之後,就沒這個問題了。

 
非同居情侶能聲請保護令,就算分手後也可以

新增訂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-1條規定:「被害人年滿十六歲,遭
受現有
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
情事者
,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、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、第二款
、第四款、第九款至第十三款、第三項、第四項、第十五條至第二
十條、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三款至第五款、第二項、第二
十七 條、第二十八條、第四十八條、第五十條之一、第五十二條、
第五十四條 、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。前項所稱親密關係
伴侶,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,發展親密之
社會互動關係。


照條文的內容可知,只要是親密關係伴侶,就算沒有同居,也是能
聲請保護令。那麼分手後,對方持續有騷擾或暴力的行為怎麼辦?
這也不是問題,依據新法,就算從未同居,只要當過情人,一旦分
手了,被害的一方還是能聲請保護令。
 
那麼,再深入問一點,什麼是所謂的「親密關係伴侶」呢? 
條文是這麼說的:「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,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
為為基礎,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。」前半段的「以情感為基礎」
很容易了解,就是指情侶關係,不管是異性戀、同性戀、無性戀。
那麼,以「性行為為基礎,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」就略為令人
困惑。以性行為為基礎,不外乎就是砲友、床伴的關係(只是想必
沒有人會公開承認自己與對方是純肉慾的吸引吧)。但因為條文限
定是「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」,似乎應該排除一夜情的狀態,
並竟才一晚,哪能發展出什麼親密的社會互動關係呢?
 
親密關係是一種介於友情與親情間的人際關係,社會氣氛再怎麼疏
離,人都渴望與他人建立親密關係,無論是情感上的或身體上的,
但親密關係形式多種,也都可能產生親密暴力,不是只有傳統的夫
妻或男女朋友而已。家庭暴力防治法放寬非同居情侶能聲請保護令
,應是美事一樁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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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眾宥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