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任男友跟蹤你,怎麼辦?
前男友跟蹤你,怎麼辦?
被陌生人跟蹤,怎麼辦?
據指出,恐怖情人往往在行為上有個徵兆,就是會有跟蹤的行為,因
為對另一方的佔有慾已經控制他自己了。更常見的狀況是,被分手的
一方因為不甘願、不放棄、懷疑有小三小王,而跟蹤提出分手的那方
。而且,陌生人或追求者也可能跟蹤你。跟蹤往往帶給他人巨大的精
神壓力,如同精神虐待,隱私也完全暴露在跟蹤者眼裡,嚴重者更會
使被跟蹤者瀕臨崩潰、身心失調。那麼,有什麼法律上的手段可以擺
脫這種被持續性跟蹤的狀態呢?
無論現在或曾經是情侶,無論有無同居過,被跟蹤的一方,
可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
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對家庭暴力是這麼定義的:「一、家庭
暴力: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、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、控制、脅迫
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。」所以,長期、持續性的跟蹤,其實會構
成條文所謂的身體或精神上的騷擾及控制,是家庭暴力的一種,被
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。
在之前的文章非同居情侶也能聲請保護令也說過,未同居的情侶也
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,所以說,不管是現任男友跟蹤你,還
是前男友跟蹤你,也不管有無同居過,都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。
一旦這位恐怖情人違反了保護令禁止跟蹤的要求,將面臨最重3年的
有期徒刑。
陌生人或追求者的跟蹤行為,可能會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
89條第2 款的規定
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:「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新
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:二、無正當理由,跟追他人,經勸阻
不聽者。」從條文文義看起來,追求異性絕不是跟追的正當理由,
但是,被跟蹤者也必須有勸阻的行為,例如:當面喝止、請親友勸
阻、請路人制止,才能符合條文的要件。另外要說明的是,社會秩
序維護法內容多承襲自被宣告違憲的違警罰法,仍是有可能成為國
家用來濫權的工具,因此筆者的立場是,社維法能不用就不用。
恐怖情人的特徵是生活只剩愛情,沒有其他,要擺脫恐怖情人的好
方式有時也未必是提分手,因為提分手的行為反而更激起他的怒火
。那麼或許,消失在他的視野裡是個可行的辦法,而民事保護令正
提供了這個辦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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