屋主持有房屋之前,曾發生前屋主跳樓自殺的事件,屋主隱瞞此事
將房屋賣給後手,是否構成詐欺罪?
認為發生意外身故的房子不是凶宅,因此隱瞞此事將房屋賣給後手,
是否構成詐欺?


現看看最典型的狀況,也就是屋主於持有期間發生非自然身故事件
,明明是凶宅,卻加以隱瞞,
將房子售出,是會構成詐欺罪的。最
近新聞報的例子是<賣屋隱瞞凶宅 涉詐欺叛8月>。

進一步要問,於產權持有期間未發生自
殺或他殺事件,但持有前曾
發生自殺事件,屋主隱瞞此事出賣房屋
,會不會構成詐欺罪呢?近
期高等法院判決的答案是:會!
 
最近的高等法院認為因交易資訊公平為房屋買賣首要條件,賣方知
悉以前該屋曾發生意外事故,就有告知的義務,就算現況說明書內
的文字僅寫明「產權持有期間內」,但仍不得作為免除告知義務的
理由。因此,隱瞞產權持有期間「之前」的自殺或他殺事件而賣屋
,會構成詐欺罪。
 
不過,台中地方法院卻有過意見完全相反的判決,法院認為因為契
約及現況說明書的用語都是「產權持有期間內」,因此,賣方主觀
上的認知就是這個文義,難認是以故意隱匿資訊的方式向買家施以
詐術,因此不構成詐欺罪。法院還說,若認為非自然身故的情事發
生於賣家產權持有期間或之前,均會影響購買意願時,則應於契約
內特別約定才是。
 
至於意外身故到底是不是凶宅?之前已討論過,民事法院莫衷一是
。但隱瞞意外身故的事實,將房屋賣給買家,依高等法院刑事判決
的見解,依然是構成詐欺罪,法院說,若認為意外事故不是凶宅,
與「吾人日常生活經驗之認知有違。」
 
以上提到的判決都有上新聞,分別是<稱送醫後死亡非凶宅 房仲遭
判緩刑2年>與<轉手期間沒命案 男隱瞞凶宅不算詐欺>。大家就自行
判斷哪邊說法比較合理吧。
 
所可以確定的是,要賣房子,只要知道自己產權持有期間或之前曾
發生非自然身故事件時,絕對要告訴買方,既是誠信的表現,也能
避免法律風險。
 
買到凶宅時,買方可以主張減少價金,或解約,或受詐欺
而撤銷意思表示
 

大部分的法院認為買方可以主張減少價金,因為凶宅是重大瑕疵,

偶而會看到法院認為能主張解約的。且,之所以會買到凶宅都是因

為屋主隱瞞,因此這時買方能主張被詐欺,而依民法第92條之規定

撤銷意思表示,也就是說,撤銷後買賣契約就歸於無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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