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懷疑配偶外遇,可以在車上安裝衛星定位追蹤器嗎?


常有民眾來詢問外遇抓姦該怎麼蒐證的問題。
很多人把腦筋動到安裝衛星定位追蹤器來掌握另一半行蹤,
 然而,
可以為了抓姦而在車上安裝衛星定位追蹤器來追蹤另一半嗎?
就算發現了另一半行蹤,知道另一半正在門的另一側與第三者恩愛
是否就能破門而入強拍通姦影像呢?抓姦一定要在床嗎?
就算沒有婚姻關係,情人間遇到另一半出軌,也能用前面的方式來
抓小三、小王嗎?
 
安裝衛星定位追蹤器會構成妨害秘密

透過GPS衛星定位追蹤器,能得知被追蹤人移動的歷史軌跡,在電
子地圖上做動態模擬回放,還
能依照歷史移動軌跡顯示google 3D
街景。
雖然無從得知被追蹤者在車子內的言行舉止,但依據法院的
見解,車輛在道路上的行跡,可認為駕駛人對之有「合理隱私期待」
,也就是駕駛人通常
期待駕車上路時能隱沒於路上往來車輛,並
沒有公開自己行蹤的意思。
 

因此,除非明示放棄隱私期待(例如公車駕駛將姓名標示於車尾)
,駕車的移動軌跡符合刑法第315條之1所謂的「非公開之活動」,
也就是說,為了要抓姦,在配偶車上安裝衛星定位追蹤器會構成315
條之1第2款:「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
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」刑度最重可達3年。

然而,元配通常心裡會想:「我是為了維持婚姻的純潔與忠誠,有
正當理由,所以合法!」
確實,法院曾經有過判決認為為了蒐集外
遇的證據,是為了維護婚姻純潔而做的必要努力,可謂具
有法律上
正當理由。

不過,最近的判決都認為,不能因為懷疑或調查配偶外遇,就能恣
意監聽、跟蹤蒐證,就算通姦在主流道德下是應該加以非難譴責,
但刑法仍保護這種在道德上可非難之隱私。

所以,法院認為不能為了搜集證據之目的,就有正當理由可以侵害
他人隱私。也因此,為了抓姦蒐證,安裝衛星定位追蹤器意圖掌握
另一半行蹤的人要注意了,這樣的行為已侵害配偶的隱私權,符合
刑法第315條之1所謂的「無故」,仍是成立犯罪。 (未完待續)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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