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業登記是什麼?
營業(稅籍)登記是什麼?
辦好商業登記後就當然可以合法做生意了嗎?
依商業登記法第3條規定:「本法所稱商業,指以營利為目的
,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。」第4條規定:「商業除第
五條規定外,非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,不得成立。」可
知,獨資或合夥,須依商業登記法辦理登記。至於想開「公司」
,並不依照商業登記法辦理。所以,「商業登記」指的是獨資
或合夥事業必須辦理的登記。至於要開公司,則依照公司法第
387條及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辦理。
想做生意的話,非得辦理商業登記不可嗎?
答案是否定的。依商業登記法第5條的規定有一些例外:「下
列各款小規模商業,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:一、攤販。二、家
庭農、林、漁、牧業者。三、家庭手工業者。四、民宿經營者
。五、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。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
所定小規模商業,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
主者為限。」
常聽到的「營業登記」又是指什麼?
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:「營業人之總機構
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,應於開始營業前,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
申請營業登記。」而營業人的定義依第6條規定為「有左列情
形之一者,為營業人:一、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、私營或公私
合營之事業。二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、機關、團體、組織
,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。三、外國之事業、機關、團體、組織
,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。」
又有一種東西叫做「營利事業登記證」,這又是什麼?
這是指依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辦理之登記,只實施至98年
4 月12 日。原因是監察院87年6月8日(87)院台財字第87220
0287號函建議行政院:「建議採行『登記與管理分離』原則及
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,消除保護交易安全登記制度遭利
用作為管理工具之現象」。行政院於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0
980006249D號令核定: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
8年4月12日止,即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
證明文件。
而所謂「登記與管理分離」,指的是取得營業營運主體的資格
是一回事,能否實際營運又是一回事,並非取得登記後就當然
可以做生意。也就是說,即便取得做生意的資格,做生意的地
點、環境、人事等事項,仍須符合我國建管、消防、衛生、勞
動、環境保護等法令。所有想創業的人,一定要留意。
最後要說明的是,「商業登記」、「公司登記」、「營業(稅
籍)登記」,都可以在網路查詢。
網址為:
http://gcis.nat.gov.tw/mainNew/
http://service.etax.nat.gov.tw/etwmain/front/ETW113W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