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、性霸凌事件發生後,校內的救濟管道是什麼?

 

 

 

一方為校長教職員工生,他方為學生,就適用性別平等教育

 

性別平等教育法(以下簡稱性平法)第1條第1項闡明了立法目的:

「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,消除性別歧視,維護人格尊嚴,厚

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,特制定本法。」第2條第7款

則規定:「七、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:指性侵害、性

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、教師、職員、工友或學生,

他方為學生者。」所以可以知道,性侵害、性騷擾、性霸凌事件的

其中一方是校長、教師、職員、公友、學生,而另一方是學生時,

就可以依照性平法來處理。進一步而言,如果是發生在不同學校間

,是否仍有本法適用?依防治準則第9條第1項,答案是肯定的。

 

 

被害人或檢舉人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,學校應

於2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與檢舉人是否受理

 

依性平法第28、29條,被害人可以申請調查,任何人只要知悉校園

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,也可以向行為人行為時所屬學校

提出檢舉。且,申請與檢舉不以提出書面為必要,依防治準則第17

條第1項規定,以口頭或是email都可申請調查或檢舉,並由學校作

成紀錄。所以,校方人員別再誤以為非有書面不可了。此外,申請

與檢舉不可以匿名,且沒有時效的限制!

 

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(以下簡稱性平會)應於受理後2個月

完成調查,並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提出給學校。學校接

調查報告後,應於2個月內將議處結果通知申請人、檢舉

人及行為人

 

性平法第31條規定:「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

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。必要時,得延長之,延長以二

次為限,每次不得逾一個月,並應通知申請人、檢舉人及行為人。

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,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,以書

面向其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報告。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

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,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

律或法規規定議處,並將處理之結果,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

申請人、檢舉人及行為人。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前項議處前,得要求

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。」依前述規定,性平會於必

要時,可以延長調查期限,1次最長1個月,可以延長2次。

 

 

對議處結果不服,可以向學校申復;若又對申復結果不服,

再依性平法第34條提起救濟

 

性平法第32條規定:「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

不服者,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,以書面具明理由向

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。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。學校或主管機關發現

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、新證據時

,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。」要注意的是,能提出申

復的並不包含檢舉人。

 

性平法第34條規定:「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

果不服,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,依下列規定提起

救濟:

一、公私立學校校長、教師:依教師法之規定。

二、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職員及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

        月三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未納入銓敘之職員:依公務人

        員保障法之規定。

三、私立學校職員: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。

四、公私立學校工友: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。

五、公私立學校學生: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。」

 

 

還有一點須說明的是,依防治準則23條第5款,申請人撤回調查時,

學校得經性平會決議,或經行為人請求,繼續調查處理。若學校所

屬主管機關認為情節重大者,應命學校繼續調查處理。簡言之,申

請人就算撤回,調查程序未必終止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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