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任男友跟蹤你,怎麼辦?

前男友跟蹤你,怎麼辦?

被陌生人跟蹤,怎麼辦?

 

 

據指出,恐怖情人往往在行為上有個徵兆,就是會有跟蹤的行為,因

為對另一方的佔有慾已經控制他自己了。更常見的狀況是,被分手的

一方因為不甘願、不放棄、懷疑有小三小王,而跟蹤提出分手的那方

。而且,陌生人或追求者也可能跟蹤你。跟蹤往往帶給他人巨大的精

神壓力,如同精神虐待,隱私也完全暴露在跟蹤者眼裡,嚴重者更會

使被跟蹤者瀕臨崩潰、身心失調。那麼,有什麼法律上的手段可以擺

脫這種被持續性跟蹤的狀態呢?

 

無論現在或曾經是情侶,無論有無同居過,被跟蹤的一方,

可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

 

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對家庭暴力是這麼定義的:「一、家庭

暴力: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、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、控制、脅迫

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。」所以,長期、持續性的跟蹤,其實會構

成條文所謂的身體或精神上的騷擾及控制,是家庭暴力的一種,被

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。

 

在之前的文章非同居情侶也能聲請保護令也說過,未同居的情侶也

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,所以說,不管是現任男友跟蹤你,還

是前男友跟蹤你,也不管有無同居過,都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。

 

一旦這位恐怖情人違反了保護令禁止跟蹤的要求,將面臨最重3年的

有期徒刑。

 

陌生人或追求者的跟蹤行為,可能會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

89條第2 款的規定

 

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:「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新

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:二、無正當理由,跟追他人,經勸阻

不聽者。」從條文文義看起來,追求異性絕不是跟追的正當理由,

但是,被跟蹤者也必須有勸阻的行為,例如:當面喝止、請親友勸

阻、請路人制止,才能符合條文的要件。另外要說明的是,社會秩

序維護法內容多承襲自被宣告違憲的違警罰法,仍是有可能成為國

家用來濫權的工具,因此筆者的立場是,社維法能不用就不用。

 

恐怖情人的特徵是生活只剩愛情,沒有其他,要擺脫恐怖情人的好

方式有時也未必是提分手,因為提分手的行為反而更激起他的怒火

。那麼或許,消失在他的視野裡是個可行的辦法,而民事保護令正

提供了這個辦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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